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
《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》,王泰升(聯經,1999)
傳統中國律法並沒有現代「民事法」的概念,清代法律是用一部大刑法來包住人民私法間的關係,像欠錢不還這種事,衙門大人有權強令還債,也可以依拖欠時間長短和金額大小來杖打債務人屁股,以示懲罰。從清治轉入日治時代,台灣開始有法院、檢察官和律師,司法制度才脫胎換骨,大步走向現代化。台灣社會如何演變成現代模樣,閱讀本書,能得到結構性的瞭解。
──陳柔縉/推薦
傳統中國律法並沒有現代「民事法」的概念,清代法律是用一部大刑法來包住人民私法間的關係,像欠錢不還這種事,衙門大人有權強令還債,也可以依拖欠時間長短和金額大小來杖打債務人屁股,以示懲罰。從清治轉入日治時代,台灣開始有法院、檢察官和律師,司法制度才脫胎換骨,大步走向現代化。台灣社會如何演變成現代模樣,閱讀本書,能得到結構性的瞭解。
──陳柔縉/推薦